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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试行)
2015-11-11 20: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为进一步完善我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教授在学科建设及学术管理方面的作用,增进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中心内部设置的对教学、科研方面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决策的学术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及原则是:把握学术方向,保障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学术进步。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中国-东盟研究领域的学者组成。

初次组成的委员会名单由中心主任或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提出人选,并经中国-东盟研究中心领导班子会议讨论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中心主任聘任,并报学校备案。

新一届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中心提出人选,由上一届委员会全体会议评审提名并初审,征得本人同意后由中心主任聘任,并报学校备案。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人数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1 人,副主任2人,由全体委员会推选后,由中心主任聘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具备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聘请兼职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轮换制,每三年轮换一次,可以连任,但每届必须至少更换三分之一,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委员会主任和中心主任提出,中心主任按规定手续补聘。但如果该届委员的任期到期已不足一年,也可不再增补。

第八条 学术委员在评议本人申报项目和评定奖项时应该回避。

 

第三章 任职条件及职责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有较强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开创精神;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副高级职称需同时具备博士学位)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教学、科研成绩显著,在本学科中有较大的学术影响,近年来有较多研究项目和成果;

(四)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学术道德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在广大师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中心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有关工作中的重要学术事项开展咨询、审议、决策、评议、建议。具体包括:

(一)中心发展,包括中心发展目标、发展定位及中长期发展规划等;

(二)学科建设,包括学科发展、学科评估、重点学科申报等规划、制度或方案,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

(三)科学研究,包括学术方向、科研发展、承担国家重大项目等规划、制度或方案,确定中心的重大研究项目和年度研究课题;

(四)人才培养,包括学科专业设置与建设、研究生招生计划、培养方案、教学改革等规划、制度或方案;

(五)学位评定,包括研究生学位评定、硕士 博士点设置、研究生导师资格、学位学术审核等规划、制度或方案;

(六)队伍建设,包括师资补充、人才引进、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岗位设置、岗位聘用、岗位考核等规划、制度或方案;

(七)平台建设,包括科研机构设置、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建设的规划、制度或方案;

(八)学术评议,包括评议中心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提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建议;评议、考核已引进人才的工作业绩;评议中心拟聘请的名誉教授 和客座 教授;

(九)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定期对中心重大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第四章 工作规程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包括常务会议和临时会议)。

学术委员会常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中心主任或两名委员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不含提议人)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学术委员会临时会议,在必要时,中心主任、或2名以上委员有权要求召开。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属义务性质,委员不领取薪金和津贴,因开会及工作需要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资料费由中心报销。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就讨论的问题进行决定,每位委员一票,通讯协商和投票的方式一样有效。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也可以聘请专家列席会议,但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秘书和学术委员会会议聘请的兼职秘书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会议记录属于学术委员会档案,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所有决议和决定均接受复议和申诉,对复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复议的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修订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后可修订后实施。


 

已是首条
下一条:中国-东盟研究中心科研管理办法 (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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