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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 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2015-11-11 20: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的科学研究水平,使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的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产出在国际上具有重要影响的高质量科研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面向全国,公平竞争,择优立项。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东盟研究的单位或个人均可申报。

第三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由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负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四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的选题,由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首先向有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课题,进行汇总整理,报中心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发布课题申报指南。
  第五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的选题,须符合课题申报指南。以与东盟及东盟各国密切相关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主攻方向,须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第六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设立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青年课题,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等,研究报告、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专著一般为2—3年。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从申报通知之日起开始受理;受理期限以当年申报通知发布时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八条 申请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3.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只限一人,申请重点项目,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4. 课题负责人同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其它开放课题的申请;课题组成员最多只能同时参加两个课题的申请。未完成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研究任务者(指课题负责人及课题组主要成员),不得申报新的课题。
   5. 申请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第九条 申请人可在中国-东盟研究中心网站(http://dmyjzx.gxun.edu.cn/)上下载《中国-东盟研究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科研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审核。《科研项目申请书》中的《中国-东盟研究中心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下称《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不得出现申请人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直接或间接透露申报者信息的背景资料,否则不予评审。

   
第十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中心设立专家库,由相关学科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十一条 中心学术委员会在东盟学院的组织下负责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的评审。

1. 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 初评。将《中国-东盟研究中心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及《课题论证活页》分送若干名同行专家评审。专家依据统一制定的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评审意见并评分,在规定时限内给出评审意见。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按评审意见和分值以1:1的数量比例择优选出拟立项申请书,提供会议评审。
  3. 会议评审。进入会议评审的申请书,由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在中心学术委员会评审会议上介绍情况,进行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立项项目。
  中心学术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项目须经出席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
  对拟立项项目,由主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中心学术委员会提出资助经费建议,最后由中心学术委员会和中心主任签署意见,交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办公室。
  4. 复核审批。由东盟学院院务会议对立项课题进行复核审批。

     5. 公示。所有拟立项项目,最后在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网站首页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十二条 东盟学院领导小组对拟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获得立项的课题,由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发布课题立项文件,通知课题负责人及课题承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与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签订《立项协议书》。《立项协议书》由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三方各执一份。课题名称、完成时间、资助金额、最终成果形式以及各方承担的责任均以《立项协议书》中的规定为准。《立项协议书》和《中心科研项目申请书》将同时成为有约束力的协议,无特殊情况逾期未签订《立项协议书》者,视为自动放弃课题立项。立项时间从协议书签定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课题评审标准

1. 选题与东盟研究密切相关,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论证,或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东盟学科的建设和发展。如果当年公布了“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指南”的,还应符合该指南的要求。

2. 课题承担者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观点明确且论证充分,具有创造性。

3. 课题组成员结构合理,并具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预期成果形式与预计完成时间与课题设计内容相适应。

4. 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成果有出版、使用、推广的可能。

第十四条 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 初评阶段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的相关背景材料。
  2. 评审专家本人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本年度项目评审工作;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项目者,不得参加会议评审阶段的工作。
  3. 不得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

违反以上纪律者,永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和工作人员的参与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追究责任。

第四章      课题管理

一、课题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五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的科研经费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为其他与科研无关的事务。

  第十六条 所有课题的科研经费一律进入广西民族大学财务处指定账号。

  第十七条 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权归课题负责人,但必须受广西民族大学科研处、财务处的监督和管理,同时受审计部门、资助单位和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课题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 资料费:指开展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档案查阅、录音、录像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费等。

2. 国内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课题研究工作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开支的差旅费,其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 办公室文具费。

4. 计算机使用费、上网服务费:指计算机上机费、录入费、软件设计费以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查询、信息交流等上网费。

5. 成果排版打印费、印刷费、论文版面费、专著出版费等。

6. 小型会议、论证、鉴定或座谈会议的费用。

7. 购买实验低值易耗品和小型仪器设备的费用。

8. 劳务费:指为开展课题研究用于咨询、研究人员写作补贴、辅助科研人员劳务补贴等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一切经费的使用经报请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领导和学校领导共同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 凡因课题进行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而暂停拨款的,须待改正后方可恢复拨款。

第二十一条 对未按时完成课题的,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有权根据延期情况,在预留经费中作一定比例的扣除。其中延期半年以内(含半年)的,扣除总经费的5%;延期半年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扣除总经费的15%。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完成课题的由课题负责人提前向本中心提交延期申请书并获批准的情况除外。预留经费的比例为:在进行课题中期检查前预留经费50%,提交结题材料后预留10%,通过鉴定获得结项后可申报使用完所有经费。

第二十二条 因课题负责人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而要求中止的课题,或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撤销的课题,应追回已拨经费。

 

二、课题的中期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为保证课题正常进行,按时高质量地完成任务,课题负责人和各级管理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搞好课题的中期管理。

课题负责人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和管理部门的要求搞好课题的自我管理,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实行中期检查制度,检查课题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负责课题的中期检查,根据课题完成的期限下发《课题中期检查表》。课题负责人须认真填写《课题中期检查表》,经课题承担单位审核后,连同中期研究成果报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

对不按规定报送《课题中期检查表》及中期成果者或检查不合格者,收回课题经费,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审批:

1. 变更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主要成员(指前三位参加者和首席专家);

2. 改变课题名称;

3. 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4. 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 变更课题承担单位;

6. 延期半年以上(含半年)或多次延期;

7. 课题执行过程中或成果出版等方面有涉外问题;

8. 中止课题研究;

9.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其中第1项变更须附有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对新更换成员的“委托书”,以及新参加者的“承诺书”;第5项变更须有新更换承担单位管理部门的签章;第6项延期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总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应对申请及时做出批复。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课题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后,报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备案:

1. 变更或增补课题组一般成员;

2. 延期不超过半年;

3. 其他非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七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报批后,撤销课题:

1. 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 研究成果未通过第一次鉴定,经修改后仍未能通过第二次鉴定;

3.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4. 擅自更改研究内容和计划;

5. 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

6. 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一年到期仍未完成研究任务;

7. 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申报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
三、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项

第二十八条 课题最终成果必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方能验收结题。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负责组织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担任鉴定专家。

2. 课题组成员不得参与选择本课题的鉴定专家。

第三十条 成果申请鉴定程序

课题成果完成后,由课题负责人向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报送成果,由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办公室邀请部分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申请课题鉴定时须提供完整的课题成果(包括阶段性研究成果)3份,课题结题审批书2份。

第三十一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成果的鉴定一般采用聘请同行专家通讯鉴定的形式,也可采用会议鉴定的形式。
  (一)通讯鉴定程序

1. 鉴定组织者将成果寄送通讯评审专家;

2. 鉴定专家应在认真审读被鉴定成果的基础上,在《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课题成果通讯鉴定表》(下称《鉴定表》)上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并及时将《鉴定表》寄回鉴定组织者。

3. 鉴定组织者汇总鉴定意见和结论,并对鉴定专家的人选、鉴定过程中的具体内容严格保密。

(二)会议鉴定程序

1.由鉴定组织者宣布鉴定组成员名单,明确鉴定要求;

2.鉴定组组长主持鉴定;

3.课题负责人简要汇报研究成果;

4.鉴定组成员分别发表鉴定意见;

5.鉴定组总结评议,做出鉴定结论,并确定成果等级(课题组成员回避);

6.鉴定组组长向课题组宣读鉴定结论;

7.鉴定组织者作鉴定会小结。

第三十二条 课题鉴定的标准和内容

1.课题研究成果是否有学术剽窃行为;

2.课题成果是否达到了课题预期设计要求;

3.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是否科学、具有新意,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

4.研究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

5.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可靠、先进;

6.成果提出的对策建议是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预期综合效益如何;

7.课题研究尚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尚需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未通过鉴定的,允许课题组在半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并将撤项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课题主持人所在单位。

第三十四条 课题鉴定专家在成果鉴定中要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估,对自己的鉴定意见和结论承担学术和道义责任。如发现鉴定成果有严重政治错误,或学术质量低劣甚至有剽窃等情况,应及时向鉴定组织单位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负责办理课题的审核结题手续,向课题负责人颁发《结题证书》。

第三十六条 课题最终成果形式为论文的,要求按协议书中规定的刊物规格公开发表,否则不予结题。最终成果形式为著作的,要求公开出版,否则不予结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必须达到以下三个要求之一,否则不予结题:(1)有市级以上(含市级)领导的肯定性批示;(2)有相关实际工作部门使用采纳的证明;(3)有相关部门领导批阅的证明。办理结题手续须提供的材料有:课题结题审批书1份;论文发表的刊物原件1份;已出版的专著3本(套);附有领导批示、批阅或采纳证明原件的研究报告1份。

第三十七条 所有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的最终成果,在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均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研究成果”字样。作者介绍应注明为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研究员。无此字样,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不拨付预留经费,不颁发《结题证书》。

 第五章 成果的宣传与推广

第三十八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课题组和课题承担单位具有成果宣传和推广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相对稳定的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出版资助、教学、学术讲座等形式,加强对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学术意义的成果,应及时摘报自治区党委区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开放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可优先免费将成果使用于非经营性领域。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东盟研究中心(广西科学实验中心)

上一条:中国-东盟研究中心科研管理办法 (草案)
已是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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