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国家和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科学研究工作的要求,充分发挥广西民族大学中国-东盟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科学研究的优势和潜力,完善中心科研管理制度,促进广西民族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及中心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根据《广西民族大学科学研究管理办法》、《广西民族大学校级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承担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三大职能,中心教师在履行好教学职责的同时,必须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中心科研工作在高度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应大力加强应用性、对策性研究,积极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条 中心对教师在科学研究中的创造性工作应给予鼓励,对高档次项目、高水平成果和高级别奖项应给予奖励。
第五条 中心应广辟科研经费渠道。在自治区教育厅等主管部门下拨的纵向经费的基础上,应积极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并大力拓展横向合作领域,争取承担更多的横向科研项目。
第六条 中心应鼓励和支持专利成果的申报和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第二章 科研管理体制
第七条 中心科研工作在学校领导下,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统一管理,以中心、所、中心和研究室、课题组为单位开展工作。根据需要,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可成立跨学科跨单位的课题组。
第八条 为促进科研的开展,提升中心的科研特色和优势,中心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建立一些专门的研究机构。
研究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
(二)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
(三)能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
(四)具有满足科研工作的基本物质条件;
(五)每年应承担有经费资助的科研课题,完成一定数量达到一定水平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管理
第九条 中心应鼓励和支持本中心教师和科研人员申报和承担各种类型的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厅局级、国际合作项目,来自企业、研究机构、政府部门委托的项目等。
第十条 中心科研项目的管理在学校的领导下,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管理本中心的科研项目,各课题负责人负责本课题研究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心各单位科研项目的申报要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或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横向合作的科研项目,按照项目合同实行管理。
第十二条 中心科研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由项目负责人选聘课题组成员,并根据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书支配科研经费,每年向中心学术管理委员会、资助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科研进展情况,提交阶段性科研成果。项目确定后未经中心学术管理委员会或下达机关同意,不得改变选题或研究方向。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终止项目研究。对无故不按时完成研究任务的,按撤项处理。
第十三条 未经中心同意,中心各单位不得以中心名义向外承担研究项目;经中心同意向外承担的研究项目,要报学校科研处统一管理。
第四章 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四条 中心科研经费分为纵向经费和横向经费。学校下达的科研项目经费为纵向经费,其余为横向经费。科研经费实行学校科研处、财务处、课题负责人协同管理,其中纵向经费由学校科研处监督使用,横向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监督使用。
第十五条 中心科研经费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学校重大科研项目经费、重点科研项目经费、青年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经费、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经费、学术活动经费、科研奖励经费、学术专著出版基金、科研差旅费、学校科协和社科联活动经费等。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采取一次审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违规处罚的办法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经费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挪用、 违反经费使用规定、无故超期不完成项目等问题,或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研究课题或更换课题负责人的,由中心学术委员会报学校科研处、财物处终止资助,并由学校相关单位追缴挪用款,收回余款。
第五章 科研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的提交。科研成果包括:专著、编著、译著、学术论文、研究报告、成果样品、专利、文艺作品、鉴定成果、校点选注、资料集、工具书及不宜公开出版的确有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文字材料。中心科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时间内向中心学术委员会提交最终研究报告及成果。需上交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最终报告和申请鉴定的报告,由中心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处,由学校科研处负责提交。
第十九条 科研成果的建档和统计:
(一)中心科研成果必须向中心学术秘书报备登记和建档。其中文字部分(包括调研报告、开题报告、计划任务书或专题设计、实施计划、年度或阶段业务报告等)以及原始资料复件( 包括分析与测试数据、工作与鉴定记录、图件、图表、照片及科研设备说明书等)统一由课题组交中心学术秘书建档。凡正式出版的报刊杂志登载的论文,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均需上交一份给中心学术秘书。
(二)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把上一年度的成果登记表报送中心学术秘书。未经中心登记建档的科研成果,中心在评定职称、评奖、奖励时不予承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心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